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明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金良),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宿州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宁国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