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新都市华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73937200。
法定代表人:任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6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事实与理由: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位于涡阳县农村畅通公路2016年第二批乡级道路改建工程02标段,贾磊系该标段项目部负责人。**、***与贾磊签订水泥、砂石买卖协议,并加盖涉案标段资料专用章。**、***向该项目部供应水泥、砂石等材料,拖欠部分材料款。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涡阳县,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与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2016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第二批乡级道路改建2标段项目部签订协议,向该工程工地供应水泥、砂石材料,该项目部在材料款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拖欠的货款应由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为由,在原审法院对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履行地,**、***要求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方**、***所在地即涡阳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64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王肖红
二〇一九年十
法官助理周腊梅
书记员卢方针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