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604民初33号
原告: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南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3.8元,由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