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2020)川1028民初20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8民初206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北门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川1028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普润镇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款,金额以370000元为限,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川1028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370000元为限。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隆昌市普润镇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款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普润镇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款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