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8民初20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北门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贵元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普润镇人民政府的施工建设工程款予以冻结,金额以370000元为限。本院向隆昌市普润镇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查明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普润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财政部门还未拨付,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370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37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