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国,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执行人: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普格县普基镇市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MA63HDNK8K。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422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422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秘
书 记 员 周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