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4民初383号
原告:宁蒗县大兴三和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4MA6KR2HL9M
经营者:黄道红
住所地:宁蒗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黄祖兴,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MA62HDNK8X
法定代表人:凌元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普格县
原告宁蒗县大兴三和租赁站诉被告***、黄祖兴、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蒗县大兴三和租赁站于2022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蒗县大兴三和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0元,减半收取387.00元,由原告宁蒗县大兴三和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胡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