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清勤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314179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11XW。
法定代表人:**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清勤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清勤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294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清勤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