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兴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云兴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771号之一
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三里桥村320国道98k+800公路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729393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路**嘉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0945216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9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5019元,由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