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3民初297号
原告:舒某,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某,公司员工。
原告舒某与被告衢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