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泰兴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1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星火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BU8C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14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28009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泰兴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3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兴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兴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