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西三环交叉口向西1000路北金科中原营销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423095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14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28009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29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4元,减半收取52.57元,由上诉人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