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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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4147号
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81689937E,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郑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280093M,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14室C座。
法定代表人:史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工缝制机械(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KENDX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锦川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工缝制机械(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威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冰心
代书记员姚澄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