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坚。
上诉人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55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非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函》中约定双方就本承诺函及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的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