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4426号之二 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工业区第79幢第一、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令良,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内龙山工业园区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9KA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佳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工业区75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2002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09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6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卢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