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4426号之二
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工业区第79幢第一、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令良,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内龙山工业园区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9KA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佳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工业区75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2002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09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6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卢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