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恢3093、30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工业区第79幢第一、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红杨路725号,组织机构代码5524745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54880.00元及受理费378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