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隆回县某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9095号 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工业区第79幢第一、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隆回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东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55950412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回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支付拖欠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4月与原告签定了买卖合同,购买设备TY-CP2530BX精密立式丝印机4台,合同金额110,000元,并支付定金70,000元,余款于2018年5月付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将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验收合格,后续被告只付了15,000元余款,至今仍欠货款25,000元,后续欠款,经多次催讨,被告都是置之不理,找各种理由占用原告资金。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1、两份购销合同,显示原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当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精密立式丝印机1台(型号:TY-CP2530BX),单价27500元,首付定金17,500元,余款10,000元5月27日付;第二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精密立式丝印机3台(型号:TY-CP2530BX),单价27500元,总金额82500元,首付定金52,500元,余款30,000元分两个月付清:2018年5月8日付15,000元,2018年6月8日付15,000元。2、两份送货单。证明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4月27日向被告送货4台高精密立式丝印机(型号:TY-CP2530BX)。3、对账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对账单显示截止2019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货款金额为25,000元。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的付款情况。电子回单显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4月27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转账52,500元、17,500元;原告确认被告委托案外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转账15,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交了送货单证明已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现原告提交的电子回单显示其仅支付了85,000元,故尚欠货款25,000元未付(110,000元-85,000元),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已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诉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隆回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隆回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超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蓝 蔓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