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5233号 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工业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O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令良。 被告东莞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泉兴街******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Y359Y。 法定代表人**拾。 上列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莫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