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5233号
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工业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O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令良。
被告东莞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泉兴街******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Y359Y。
法定代表人**拾。
上列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莫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