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坚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工业区第79幢第一、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坚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5号地二座首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市科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坚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全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坚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坚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全通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专利号为201820130790.9、名称为“网版印刷机的网版框架拉出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全通公司并未构成侵权。 坚铌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坚铌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全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全通公司赔偿坚铌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坚铌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2021年3月16日,坚铌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明确在本案中只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放弃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6。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全通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全通公司赔偿坚铌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全通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的方式侵害坚铌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二、全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坚铌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三、驳回坚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全通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第544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坚铌公司据以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坚铌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坚铌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佛山市坚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佛山市坚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裁判要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