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融工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社区7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融工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069964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融工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融工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