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稔田社区7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599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回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55950412X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全通网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回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人民币25426.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