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581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两路*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