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3481号
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二路港天大厦B单元平衡12层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677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