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5853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二路港天大厦B单元平街12层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6770Y。
负责人:张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琴,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彩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亚妮
书 记 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