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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81民初5515号 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