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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全某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81民初5503号 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