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5015号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6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