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2450号
原告:纳溪区科利印刷厂,经营场所:城区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3MA623E303F。
经营者:韩林,男,生于1975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AN47U。
法定代表人:罗德高,职务:董事长。
原告纳溪区科利印刷厂与被告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纳溪区科利印刷厂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溪区科利印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溪区科利印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纳溪区科利印刷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东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晓华
书 记 员 梁朝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