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民初2427号
原告:叙永鸿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黄坭乡轿子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林代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倪强,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5号1单元1201号。
法定代表人:叶华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明武,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荣,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叙永鸿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华 江
审判员 谢登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