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5850号
原告: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芝溪坊6号楼2层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09217822840947。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告: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5号一单元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AN47U。
法定代表人:叶华荣。
原告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交投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巧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124元,由原告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