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102民初5143号
原告: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30,543元及违约金(以230,543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签订了乐山高新区物联网产业园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设计费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在签约后,于2013年1月25日将项目设计图全部交付被告,被告于2012年8月、2013年11月分别支付设计费5万元、15万元,被告还应按合同价计付剩余设计费230,54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10月11日,原告以律师函函告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乐山高新区物联网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进行磋商,2012年2月20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乐山高新区物联网产业园,研发大厦按每平方米16元取费,标准厂房及生活区按每平方米11元取费,估算设计费53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方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元,施工图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80,000元;逾期未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内容。2012年8月6日,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2013年1月25日,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研发中心、科技楼图纸。2013年9月24日,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乐山高新区物联网产业园”工程项目设计费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内容主要为告知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任务,统计施工图出图面积计费为430,543元,已收到50,000元设计费,还应支付设计费余款380,543元。2013年11月18日,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2014年3月26日,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设计费发票二张,金额共计200,000元。2015年10月14日,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催告函》,催收设计费230,543元。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图纸、图纸领取记录表、《关于“乐山高新区物联网产业园”工程项目设计费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银行入账单、银行凭证、设计费发票、《律师催告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根据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收取标准和实际出图面积,被告应支付设计费430,543元,现被告在合同磋商阶段已支付设计费定金50,000元,在收到设计图纸后,又支付设计费150,000元,尚欠230,543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余款230,543元予以支持。被告在2013年1月25日收到图纸后未按时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未付设计费金额按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为按未付金额以年利率6%从201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230,543元及违约金(以230,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88元,由被告四川研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