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神木项目部、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5217号 原告:***,男,1985年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 被告: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神木项目部,住所地:神木市店塔镇石窑店煤矿。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出生不详,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神木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神木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神木项目部、***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