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承德中天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803民初126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实际缴纳5064.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退还原告诉讼费4539.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