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803民初126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实际缴纳5064.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退还原告诉讼费4539.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