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2民初1478号之一
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92590656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三、四组中远世纪城世纪购物广场商业3幢商铺25-2室、商业3幢商铺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80846K,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大厦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56.4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