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2民初1478号之一 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92590656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三、四组中远世纪城世纪购物广场商业3幢商铺25-2室、商业3幢商铺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80846K,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大厦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56.4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