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某某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绥中茂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保4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900082680846K
被执行人绥中茂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绥中县塔山屯镇路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85322315A
申请执行人河**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茂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做出(2023)辽1421民初36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绥中茂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32466.18元(执行案号:(2023)辽1421执3208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以(2023)辽1421执保418号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了(2023)辽1421民初368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辽1421执保4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依法协助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绥中茂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32466.18元(执行案号:(2023)辽1421执3208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1421执保418号案件全部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完毕,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