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吉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某某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保293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吉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榴花北里22甲—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873305851 被执行人河**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吉林大道宏宇瞰都2#B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80846K 申请执行人锦州吉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了(2022)辽1421民初433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账号为0217********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以(2023)辽1421执保293号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河**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账号为0217********银行账户的冻结. (2023)辽1421执保293号案件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