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690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女,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1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