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068号
原告:***,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住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重新鉴定费2,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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