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

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核稿: 拟稿人: 事由:终本裁定 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5执9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6497081P.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良乐路299弄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FBKTXJ,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N1栋1层1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15民初6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60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受理、保全、赔偿、执行费1642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1日,3月15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税务、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零星不足百元存款。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21076.94余元,已发放申请人。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价证券、保险、税务、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 2、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已将被执行人贵州贵融名汇酒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2年3月15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22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约谈申请人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9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