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03344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良乐路229弄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诉讼活动尚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