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03344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良乐路229弄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诉讼活动尚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