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1665号
申请人: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良乐路229弄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仪洋行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39号1幢10楼1005-10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仪洋行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德仪洋行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695.1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仪洋行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695.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