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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5民初2357号 原告: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6116097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续,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11号内库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78804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137856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双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706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豆图书公司)与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福山物流公司)、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科技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化学技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才豆图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续、***,被告天赐福山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才豆图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天赐福山物流公司、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连带赔偿天才豆图书公司图书货物损失70230.76元、运费1625元。共计71855.76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天赐福山物流公司、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6日,***为天才豆图书公司承运图书98件,重量2500KG,每吨650元,合计收取天才豆图书公司运费1625元,运送路线为莱西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运输方式为汽运。同日,该笔货物由莱西运至青岛,***以同等条件委托天赐福山物流公司继续承运该笔图书货物。天赐福山物流公司承运该笔图书货物在运输途中(安徽长丰县境内)因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货物起火烧毁上述全部图书货物。***、天赐福山物流公司、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至今不予赔偿天才豆图书公司损失。为此,***诉至贵院。 ***辩称,天才豆图书公司诉***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因如下:1、天赐福山物流公司直接承运天才豆图书公司图书98件,***只是起中介介绍作用,而且中间没有利润,将货物完全从天才豆图书公司处一起交付给天赐福山物流公司进行托运,运输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2、天赐福山物流公司承运货物与危险品混装在一起,违反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而且天赐福山物流公司没有承运危险品货物的资质,造成货物起火原因是危险品与天才豆图书公司的货物摩擦造成,造成的损失应***福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天才豆图书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天赐福山物流公司辩称,1、天才豆图书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货物是由***送到我公司进行托运,货主并不是***。2、货物发生损失是因为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工技术公司将危险品隐瞒并包装成普通货物托运造成的,根据事故发生后天赐福山物流公司与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工技术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会议纪要,责任***科技公司、浩普化工技术公司承担,另外根据天赐福山物流公司与浩普化工技术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浩普化工技术公司不得夹带、隐瞒危险物品,否则产生一切责任由其承担,因此我公司认为本案损失应该***科技公司、浩普化工技术公司承担。 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工技术公司辩称,答辩人并非不想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已经支付了260万赔偿款,只是在本案中,天才豆图书公司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具体理由为:1、答辩人非本案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在本案中答辩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列为被告,也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答辩人未委托本案任何当事人运输货物,发生事故的车辆上装载的货物,是***福山物流公司违反与浩普化工技术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擅自转托在事故车辆上,在事发前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货物到了事故车辆上。2、本案起火原因并非是天才豆图书公司所诉“因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工技术公司货物起火烧毁上述全部图书货物”。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是“因货车上装载的过氧乙酸泄漏后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放热,引发火灾。”即事故的发生,是因长时间未正确处置,由数个原因引起的,并非直接起火。3、浩普科技公司只是过氧乙酸的生产厂家,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6日,天才豆图书公司与***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为天才豆图书公司运输图书98件、重量2500KG,运费650元/吨,合计运费1625元,目的地湖南邵阳市双清区。该运费未支付。后天才豆图书公司托运货物,随货同行三份批销单,载明运输图书明细及三批图书价格分别为42946.56元、24255元、3029.2元,总价格70230.76元。***指派司机将相关图书送至天赐福山物流公司,***与天赐福山物流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福山物流公司运输天才豆图书公司的相关图书,目的地为长沙邵阳,运费为1625元。天赐福山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驾驶员***,***驾驶鲁Q×××××、鲁QCA87挂号车辆运输图书,随图书同行的还有浩普化工技术公司托运的***科技公司生产的7吨合计280桶过氧乙酸。2018年7月29日,鲁QCA87挂号车辆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合蚌高速龙门寺高速服务区西区起火,图书被烧毁。长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货车(鲁QCA87挂)货物中间部位的过氧乙酸堆放区,起火点位于货车(鲁QCA87挂)临近工具箱附近的过氧乙酸右侧与木箱接触位置,起火原因为货车(鲁QCA87挂)上的过氧乙酸泄露后与金属反应放热,引发火灾。 本案诉讼期间,天才豆图书公司申请对销毁图书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认为申请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进货折扣符合行业情况,对图书的价值无需评估,予以退案。 本案诉讼期间,天才豆图书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天赐福山物流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进行诉讼保全,并告知各方当事人。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天才豆图书公司与***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将图书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指派司机将相关图书送至天赐福山物流公司,约定***福山物流公司运输图书,天赐福山物流公司应将图书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所涉及的运输方式为相继运输,即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在相继运输中,***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某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实践中,主要是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相继运输中,一方面,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路线分为不同的运输区段,完成这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另一方面,运输关要求特定的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性、不能中断、不可分割的特性。***只要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输。本案中,天才豆图书公司托运的图书因火灾被毁,***、天赐福山物流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天赐福山物流公司应连带赔偿天才豆图书公司经济损失70230.76元。天才豆图书公司要求赔偿运输费,因其并未支付运输费,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才豆图书公司要求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而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并非承运人,天才豆图书公司无权向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主张权利,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赐福山物流公司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对其所称本院不予采纳。***、天赐福山物流公司如认为浩普科技公司、浩普化学技术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在赔偿天才豆图书公司损失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230.76元。 二、驳回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原告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56元。诉讼保全费770元,由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