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13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93号B区3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11号内库房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双元路北(后海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2019)鲁021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989.00元;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62572.00。本院依法发放申请人案款211588.00元,执行费2973.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26.00元;被执行人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147.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结。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