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执1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11号内库房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双元路北(后海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2018)鲁0213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1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1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