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11号内库房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双元路北(后海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案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