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11号内库房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双元路北(后海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2018)鲁0213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1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以(2018)鲁0213执保655号之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8608.28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