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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达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民初12465号之一 原告:无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无某公司与被告上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无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