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民初12465号之一
原告:无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无某公司与被告上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无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