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464号
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某,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