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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慈溪市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95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