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95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