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广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76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ARQ7XR,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御道家园06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广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5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