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76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ARQ7XR,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御道家园06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广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5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易文